将华为推上热搜的是一个原本普普通通的劳动纠纷。2012年11月19日曾某入职华为任产品经理,2018年5月26日被华为以“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随后曾某就索讨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及加班费等与华为发生纠纷。
双方在法庭上闹了两年,最终广东省法院终审判决华为支付给曾某年终奖等费用共计24万元,而曾某和华为签署的《奋斗者协议》被判定有效,因此华为无需付给曾某加班工资等费用。这则《奋斗者协议》引发了巨大的关注,社交媒体上绝大多数声音都在批评这样的协议,认为劳动者在这个协议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华为定下了“霸王条款”。

法院为何判定《奋斗者协议》有效 专家:合理有依据
对于广东省高院初审和二审的判决,互联网上的声音和法律专家们的看法是非常割裂的。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劳动法专家邱婕也关注到了这起事件。对于广东高院的判决,邱婕表示,合理有依据。
在邱婕看来,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的,对于签订合同中的有效与无效的争议,员工是否自愿、是否有真实意愿的表达是最为关键。“很多网友认为,这不是自愿的,是被强迫的,员工在签订合同和‘奋斗者协议’时肯定心里是排斥的,但在法律上并不是这么认定。”
邱婕表示,在签署协议时,如果没有构成实质上的胁迫,这个协议是被认定有效的。她告诉记者,构成胁迫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一是须有胁迫行为。即以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某种加害行为威胁受胁迫人,以此使受胁迫人产生心理恐惧。二是须有胁迫故意。即胁迫人故意实施胁迫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并基于此恐惧心理做出意思表示。三是胁迫须为非法,包括“手段合法,目的非法;手段非法,目的合法;手段、目的均为非法;以及手段、目的均合法,但二者之结合关系非法”。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并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声称要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被胁迫人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使被胁迫人感到恐怖、害怕。五是被胁迫人所作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并且符合胁迫人的意愿。
但在这个案子上,曾某和华为在签署合同和协议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此外,也有专家在该事件发生后撰文表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除了法律规定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相信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经过充分论证和全面考虑的,是在法律的可裁量范围内做出的判决。比如,虽然支持《奋斗者协议》,却判令华为支付当事人未发放的三年年终奖和律师费共计245018元,给了当事人一定的补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员工对《协议》颇多微词 企业工会应有作为
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并非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劳动者可以不休年休假,而由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经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此,邱婕表示,带薪年休假是一种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义务则不可以声明放弃。故选择何种方式处分年休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愿协商决定。而曾某和华为签署的《奋斗者协议》属于自愿放弃了这部分的权利。
邱婕认为,本案例中,曾某个人提出了维权的诉求。对于劳动者来说,个体维权的难度远比组织维权的难度大得多。而组织维权就应该有工会的身影出现,企业工会在这个时候不应该缺席,华为内部员工对于这样的《奋斗者协议》肯定颇多微词,企业工会这个时候应该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就这个协议的接受度和公司管理层沟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样的协议真的尊重员工的权利了吗?”这是企业工会应该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的。

长时间加班不应成为主流 应积极探索灵活工作制度
对于这个案例产生的巨大舆论声场,邱婕认为,广大网友的意见和法院判罚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割裂感,这是值得反思的。
在当下“996”“5+2”成为常态的情况下,长时间加班已经慢慢在改变社会,甚至正演变成一种恶性循环。
“长时间加班使员工的休闲时间被一再压缩,属于员工的社会时间越来越少,产生的效果便是低欲望社会,类似于日本那样。”邱婕认为,如果企业鼓励8小时工作制,提高了生产效率,那员工的幸福感会大大提升,8小时之外的社会生活和消费也会丰富起来,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有极大的促进。
“在当下,我们更应该看看汽车大王亨利·福特的故事,他在自传里写到,为每天8小时支付5美元是我们做出的减少成本的最好选择之一。老福特不仅给工人支付超过行情一倍的5美元工资,还是每天8小时工作制,他竟然还说这是减少成本的最好选择。老福特推行的每周40小时工作制,是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的。通过精确试验,他发现,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后获得充分休息,整体劳动生产率是最高的。在他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他的理念,直至20世纪30年代每周40小时工作制被正式通过法律确定下来。”邱婕说,现如今8小时工作制却变成了一种奢望,这是值得反思的现象。
“企业应该意识到,员工的闲暇休息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巨大价值的。像华为这样的创造型企业,尤其需要通过闲暇休息来激发创造性灵感和思维,一旦员工的休息时间被不断压榨,那么工作质量和效率是不会非常高的。”
此外,邱婕认为,对于华为这样的5G行业引领者,更应该积极探索灵活工作制。“在上海,一些外企已经开始实行一周一天的灵活办公制度,一周可以选择一天不来办公室。我的一位朋友可以在那天送孩子上学和接孩子放学,其他时间安心在家办公,这不但提高了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也不会影响公司工作,做到了家庭和公司之间的某种动态平衡。华为作为信息技术方面的佼佼者,难道不更应该积极探索远程灵活的工作制度吗?”
“奋斗者”“奋进者”成风 “马甲”不同但本质一致
“自愿非指令加班,自愿放弃带薪休假,自愿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前不久,一份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奋斗者自愿申请书》登上了微博热搜,网友纷纷表示:“这哪儿是什么‘奋斗者协议’,分明就是‘霸王条款’!”“家庭压力大,有份工作不容易,明知签了这份协议就相当于签了‘卖身契’,仍然只能选择被‘自愿’……”该公司轧钢厂厂长面对网友质疑,却一语惊人地表示:“可能个人看法不一样,但这是两厢情愿的,我觉得适合我、我认可的话,我可以签字,这个是自愿的。” 据天眼查App,该公司于2006年在四川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钒钛矿烧结、钒钛矿冶炼等。
早在2010年8月,多家网站曝出《华为对抗〈劳动法〉的〈奋斗者申请协议〉》一帖,引发外界质疑和批评。根据这份协议,华为提供两种角色让员工选择:一是奋斗者,但要自愿放弃年休假、婚假、产假,从而得到公司在年终奖、配股分红、升迁、调薪等方面对他们的倾斜;一是劳动者,可以享受以上假期,但被取消年终奖、股票分红,同时升迁、调薪等均受影响。
当时,有记者采访到华为研发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他介绍,新员工进入华为办理转正手续时,都会被主管告知,把《奋斗者协议》给签了。“签署《奋斗者协议》很正规,核心内容都要求个人手写,错一个字都需要重来。最重要的就是一句话:自愿放弃非指令性加班和带薪年休假。”在他周围,所有同事都签署了这项协议,就像一条公司不成文的规定一样。
自华为首开《奋斗者协议》先河后,此后许多企业争相效仿。2016年9月6日13时34分,一微博网友爆料了一张济南浪潮集团的会议图片:图片左下角演讲台隐约可见浪潮品牌标识。正中间是一张巨大的幻灯片屏幕,主题是“七、Fighter selection奋进者选拔”,议题是“奋进者申请书(讨论稿)”,正文蓝底白字写着“公司要求员工申请自愿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时;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春节、国庆随叫随到……”
据报道,浪潮集团不会给“奋进者”支付一分钱的加班费,也不会为取消带薪年假提供补偿。在公司口径中,这都是员工的“自愿”付出。而根据“奋进者选拔”的实施细则,拒绝申请成为“奋进者”或者申请后没有做到的员工,将被清退出干部序列,并且无法在年度评价中获得S级与A级评价。这就意味着,所有企业干部都必须成为“奋进者”,普通员工若想得到较好的工作评价,也不得不做“奋进者”。
一些企业热衷于出台《奋进者计划》,对于众多互联网企业来说,他们更乐意奉行“996工作制”,即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或不到),一天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
2019年初,“杭州有赞科技”公司的年会成了“鸿门宴”,公司在会上宣布,今后将实行“996”工作制,即每天早9点半到岗,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遇到紧急项目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可能会更久。除了要求员工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外,有参与年会者还爆料,公司高管发言时曾提出如果无法将工作和家庭妥善平衡,可以选择离婚。
值得庆幸的是,事件曝出后,劳动监察部门就迅速介入立案调查。结果是“有赞”以前没有执行“996工作制”,今后也不打算执行“996工作制”。 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还对公司进行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
无论是《奋进者计划》,抑或是“996工作制”,虽然“马甲”不同,但本质一致,都是以超时加班、削减休假和无偿加班为特征的工作制度。在众多竞争激烈的行业,这样一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已成为普遍现象。“奋进”“自愿”或许是企业鼓励员工发挥自身最大价值的初衷,但不应成为违法压榨员工价值的“护身符”。一个企业要想良性发展,就应当真正做到劳资双方的“两厢情愿”,让员工的付出与回报形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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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庄从周 李成溪
来源丨劳动报
编辑丨李梓昕
编审丨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