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在地铁上就让座产生的纷争屡有发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争论。
没有给老人等有需要的人让座,是否应该被谴责?老人是否有权要求他人为自己让座?厘清这些基本问题,对于引导社会舆论,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着重要的意义。
不让座的人应受谴责吗
逼让座现象涉及一个伦理问题:没有为老人让座,是否应受指责?
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先辨明不让座的性质。同样是不让座,座位性质的不同,会使不让座这一行为的性质也有所不同。
不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座位,一般是没有明确的座位使用者的。通常,对于不对号入座的座位的使用,可以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进行确认。
在很多公共交通工具上都设有爱心专座。这些爱心专座一般都有明确的文字和图形标识,标明这些座位是特地提供给老、弱、病、残以及怀孕和怀抱婴儿者使用的。爱心专座因此就有了与其他不对号入座的座位不一样的属性。坐在爱心专座上、不属于照顾对象的乘客,是有明确的道德义务给有需要的人让座的。
因此,这一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坐在非爱心专座上、没有给老人等有需要的人让座的人,他们是不应受到谴责的;坐在爱心专座上却没有为有需要的人让座的人,情况则不一样了。
爱心专座赋予了坐在这类座位上的人,为有需要的人让座的明确道德义务。在没有需要使用这类座位的人的时候,其他人可以先使用这些座位。但一旦来了需要使用这些座位的人,他们就有义务为需要的人让座。如果他们没有做到,是应受谴责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明确的道德义务对于义务人是有约束力的,如果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受谴责。
当然,对于没有履行道德义务的人的谴责,应该止于指出他们是不道德的,可以对他们进行劝导、谴责,不能进行谩骂。
可以要求别人给自己让座吗
逼让座现象之所以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其中一个原因在于老人、孕妇、怀抱婴儿等有需要的人,在碰到没有人给自己让座时,有些会对没给自己让座的人进行谴责。那么,要求别人给自己让座,是否合乎伦理道德呢?
中华伦理传统有一个重要的精神是:伦理道德要求是人伦关系中的双方各尽自己对对方的义务。以父子关系为例。站在父母的角度,其义务是慈。站在子女的角度,其义务则是孝。
这一思想蕴含的主张是人伦关系的角色各尽义务,而没有主张人伦关系中的角色有自己的道德权利。传统伦理道德中的这一特点很多时候已经被忘却了,很多人将对方对自己的义务看作了自己的权利,而去主张之。
即便不从传统伦理的角度看,要求别人做对自己好的事情这一做法,也是与道德的含义相悖的。所谓道德,其基本的含义是利他,即做对他人好的事,而不是做对自己好的事。别人遇到了困难,没有东西吃,你给他吃的,这种行为是利他的、道德的。自己肚子饿了,让自己吃饱,这是对自己的好,并不能说是道德的。
就此而言,一个人要求他人做对自己好的事,是在主张他人应该有利于自己。即便这一要求表面上符合某种道德规范,其实质上是以利他之名行利己之实。从这个角度而言,老人等需要帮助的人,并不能将别人给自己让座当作一种道德权利加以主张。
当然,需要帮助的人可以请求别人帮助自己,但请求别人帮助自己,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一个请求别人帮助的人,不会在别人没有答应自己的请求时对别人进行谴责、谩骂。另外,虽然需要座位的人不能要求别人给自己让座,但旁观者可以以社会舆论的方式,要求坐在爱心专座上的人为有需要的人让座。他们并非为自己谋取利益,其行为是正当的。
道德也有界限
不久前,上海地铁上一年轻人坐在爱心专座上,拒绝给老人让座,气愤的老人上手拉拽。上海地铁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在回复记者时表示,地铁车厢虽设有“爱心专座”,但未强制必须让座。许多人对管理方的回应不满,认为“既然不强制,设爱心座位干啥?”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对于不履行明确义务的人,能否强制其履行义务?
对此,要明确的是,对道德问题不能诉诸暴力等强制手段,而要在道德的范围内予以应对。如前所述,当事人要求别人做有利于自己的事,是不合乎伦理道德精神的。诉诸暴力的强制,则更加地不合乎道德。
那么,作为管理者的地铁管理方是否能对不履行义务者予以强制?
在笔者看来,道德义务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人们自觉自愿遵守。但对于一定社会时期形成的、明确的道德义务,却不能简单地认为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
道德的非强制性,或者说自愿性,表明的是道德规范或义务根源于人与人之间的情谊。人们做有利于他人的事往往是出于自己对他人的关心和爱等情感,但这并不意味着负有明确道德义务的人可以不履行道德义务。
从这一角度而言,管理方的回应是错误的。他们应该明确年轻人不让座的行为是错误的。他坐在爱心专座上,应当为有需要的人让座。
社会上不道德的事情固然让人气愤,但我们也要“止于善”,明确道德的界限。不能以与道德不相符的方式去促成道德。这样做不仅不能取得成效,还会对道德造成损害。
对于有明确的让座义务却不让座的人,社会舆论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谴责,指出当事人有明确的义务给需要的人让座。但与此同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旁观者,抑或是管理机构,不能逾越界限、诉诸任何形式的暴力或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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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孔文清(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来源丨解放日报
编辑丨王越月
编审丨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