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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欧美企业高管与员工薪资“差不多”

2013年08月24日

近日,财政部研究员提出:“最高管理层和最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要控制在一定倍数内,推荐的倍数是40倍。”这个数值引来网友大讨论,是高了,还是低了?

不如看看国外情况,美国首席执行官工资中位数是全体从业人员收入中位数的3.2倍,英国企业高管工资是普通员工的1.6倍……高管如果给自己滥发奖金,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薪差

越南30倍收入差领跑全球 基本工资越低收入差距越大

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基层员工和高层管理工资差距最大?据巴西《圣保罗页报》,Mercer咨询公司在75个国家展开收入调查,总结出世界上基层员工和高层管理工资差距最大的十个国家,位于榜单首位的是越南,差距超过30倍。

调查指出,基本工资水平低的国家,易形成最高层和最底层收入差距大的情况,因为这些地方缺乏熟练劳动力,只能通过提供更高的工资来吸引和留住那些战略性能力更强的专业人士。

而在发达国家,差距变得很小。根据英国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企业高管的平均工资为每周776英镑,英国全国平均工资为每周471英镑,前者是后者的1.6倍。

根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2011年美国全国从业人员工资中位数为3.446万美元,企业首席执行官工资中位数为10.932万美元,是全国工资中位数的3.2倍。

不过,在金融领域,不乏超高倍数的特例。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公司CEO理查德·富德以1亿美元的年薪惹怒纳税人,与当年美国人平均年薪的差距达2928倍。

限薪

美国CEO现金薪酬7年未涨巴菲特工资30年没变

在西方,企业最高层的薪资主要由现金收入和股权收入组成。首先被“卡死”的,就是他们的现金收入。

据《美国人力资源研究》201210月发布的数据,美国首席执行官现金年薪平均为73万美元,而7年以来他们的现金薪酬没有实质性的增长。最极端的例子莫过于巴菲特,他的现金工资30年保持每年10万美元不变。

此外,美国政府对有政府注资的企业高管薪酬规定得相当严格,要求高管的现金薪酬不得超过50万美元,额外薪酬必须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发放。

高管要想拿高薪,只能靠股权收入。当他们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时,才能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而公司亏损时,这部分薪酬也就化为乌有。美国银行首席执行官肯尼斯·刘易斯2009年就拿了“零薪酬”,他还要把已经领到手的100多万美元工资还给美国银行。

这样做的好处是让高管把自己的利益与企业、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防止他们把企业变成自己的“摇钱树”。

法国政府对国企高管工资也有严格限制———必须控制在本公司员工最低工资水平的20倍以下。法国现行的法定最低标准是每月1425欧元,也就是说,高管年薪不得超过37万欧元。首席执行官的年终奖不得超过其基本工资。

限薪还体现在税收中。法国今年起向年收入超过100万欧元的富人征收75%的“富人税”,这对上市大公司中绝大部分首席执行官无疑是“重棒一击”。法国电信首席执行官理查德表示,准备使年收入降至100万欧元以下,而其2012年收入为151.6万欧元。

加薪

先过法律工会股东三关违规拿分红可能被判刑

企业高管想给自己涨工资?很难。法国把规模最大的40家公司高管薪酬看作是政治问题,高管的薪酬变动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每年财政部会给企业一个工资总额,亏损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得增加,然后高管们拿着这些工资总额再与工会谈判工资,一切都是公开透明的,高管们不能随便为自己加薪。

而瑞士更“狠”,今年3月,近68%的瑞士人投票支持“严限高管薪酬”的提案。在该提案中,禁止公司新进或跳槽的高管参与分红,也禁止公司在被收购后向高管分发红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被处以最高相当于6年薪水的罚金和长达3年的有期徒刑。

这是瑞士全民公投有史以来最高支持率的提案。专家估计,提案内容将在两年后被纳入法律。这也被看作全世界最严格的限薪规定。

奥巴马政府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2012121日之后,以各公司相继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为起点,所有上市企业都必须执行每三年至少一次的“股东决定薪酬”投票。法国也在酝酿企业治理法草案,欲制定股东“薪酬话语权”条例,计划从2014年开始实行股东投票决定高管薪酬的做法。

英国公司的股东们,更是早在2002年起就对薪酬报告有了建议投票权;澳大利亚、荷兰、挪威、瑞典等国家近几年也引入了类似法律。

观点

薪酬信息公开是关键股东投票权不应“空设”

对于各国高管的限薪之道,记者采访了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导杨蓉。她表示最主要方面是薪酬信息公开,“薪酬不仅是工资,还有岗位津贴、奖金、甚至股权激励等。”她以日本为例表示,该国之所以收入差距较小,就是由于官方和民众团体都非常注重薪酬的统计与信息公开,而日本社会各界也都不赞成收入差距过大,起到了社会舆论制约作用。在信息公开披露的基础上,她表示,要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专业委员会,专门根据国家政策、企业情况设置高管薪酬。

“从目前国内公司的情况来看,控股股东是缺位的,经营者往往是董事会的主要成员,甚至总经理就是国有大股东代表,这样一来,董事会的高管薪酬决策往往就成为了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决策。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股东们在行使表决权时几乎无一例外地皆选择了通过。”但她同时指出,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设总比不设好”。

她向记者表示,在我国的高管限薪方面,要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垄断企业的高管,群众之所以不满,是因为他们享受的是政府官员的待遇,但拿的又是市场化的薪酬,相当于两边通吃。”

 而对于民企,她认为属于市场化运作,“鼓励充分竞争是理所应当的,因为他们的高薪酬与高能力互相匹配。”

《劳动报》 日期:2013823日 版次:16 作者:田静 赵彤云

链接:http://www.labour-daily.cn/ldb/node13/node29885/u1ai1605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