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文军
问
胡锦涛总书记在抓好社会管理工作八点意见中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现在,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少官员认为只要将群众“摆平”就可以了。请问,维权就是搞利益平衡吗?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解放牛网网友 郑毅
答: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加强矛盾源头治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十二五”时期各级党委、政府肩负的重要任务。
当前,加强和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有必要先关注群众权益的需求结构问题:
一是权益主体问题。在一些人眼里,维护群众权益,就是把权益主体看作“所有人”。这种泛化趋势容易导致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对真正权益主体的忽视。新形势下,群众自我意识日益增强,权益主体的多元化逐渐清晰。不同主体的权益诉求有所不同,有时甚至存在冲突,都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维护群众权益,要对权益主体本身做一定的分类。权益主体的构成既可以是个体,也包括群体或组织。就前者而言,还能分为一般群众和特殊群众两种类型。理论上,政府能够保障和满足一般群众的权益。而如何在保障一般群众权益的同时,尊重并维护少数特殊群众的正当权益,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共同难题。我们不能因为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放任少数人权益受到漠视乃至损害。实际上,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发生的多起权益受损案例,都是从少数特殊群体开始的,却在一定时间内升级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值得高度警惕。
二是权益构成内容和范围问题。不是所有人的权益都必须予以保障,也不是所有的权益都要维护,关键看权益的构成内容和范围。不过,有时候从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来看,一些群众的权益似乎超越了法律规定。但如果属于合情诉求,我们可以适时调整法律法规,使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符合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需要。就此而言,群众的权益构成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要以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和群众基本需求为目标。
新的历史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应当充分考虑群众权益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放在建立健全权益表达、引导、协调和补偿机制上。
一、权益表达机制。在群众权益需求结构中,权益表达是权益维护的基础。没有顺畅表达,就无法知晓群众的权益状况。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多样化,新兴权益群体和社会阶层不断产生,人们的权益需求变得丰富起来。此时,如果表达渠道不够通畅,不仅会导致权益本身无法及时得到保障,而且会产生权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紧张,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影响。
二、权益引导机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权益观念偏差现象不时出现,容易引发不正确的观念和行为。比如,一些人习惯于传统的平均主义格局,对社会利益分化认识不足;一些人把正当的个人权益视为个人主义而加以批判;还有一些人追逐名利,唯利是图,完全无视权益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为避免这些现象的蔓延扩散,有必要切实加强正确权益观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而不是简单地搞利益平衡。既要帮助人们正确看待社会分化,也要引导群众树立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权益获取观,不随意扩大权益范围。
三、权益协调机制。当前,群众权益需求结构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分化,权益纠纷和冲突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一味掩盖和压制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尽快搭建公平、公正、公开且能够激励社会各阶层成员、不同利益群体获取正当权益的协调机制,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保护大多数公民的正当权益。
四、权益补偿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个人和群体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出现了收入差距拉大、地区差异扩大等现象。对此,必须尽快建立合理的权益补偿机制,提高全社会的整体幸福感。具体包括:积极调整完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对困难群体予以更多的补偿,提升全体公民的福利水平,缓解不同权益群体间的矛盾和冲突。
总之,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赖于党和政府的主导,落脚点在于人民群众幸福感的提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准确把握群众权益需求结构,不断推出有助于民生改善、社会优化和群众维权的公共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解放日报》 日期:2011年3月21日 版次:11 作者:文军
链接:http://newspaper.jfdaily.com/jfrb/html/2011-03/21/content_5341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