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正式确立了“协商民主”的概念,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协商民主的问题,从西方学者首先讨论,到国内跟进研究,再到成为党中央的话语,需要从更高的层面加以深刻理解。
政治发展的两种形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社会生活中,人类除了经济生活外,还需要有政治生活。简单地说,政治生活就是指人们通过一定的权利规则形成相互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规则由于历史进化和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人类也在不断积累经验的过程中逐步检视并丰富处置政治关系的规则。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人类处置政治关系而形成的两种政治形态。最早的选举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大致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定型,成为雅典民主政治的标志。政治协商也起始于古代,国内一些研究者认为,在雅典民主政治和中国古代政治运作中,通过协商解决矛盾和冲突的事例有不少。撇开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度如何不论,作为人类处置政治生活的办法,人类古代社会无论是选举还是协商的形式,从民主实践的经验角度看,都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性创造,为近代社会和近代文明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选举、投票的民主形式随着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化而显示了政治形态的价值。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思想,因公民选举权利的制度保障而得到体现。长期以来,选举权被视为民主的集中体现而使选举制度成为西方民主的本体。各国选举制度的设计千差万别,但行使选民权利、尊重选民意愿、服从选举结果,则成为选举民主的通律。世界近代两三百年的历史演进中,选举制度在西方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建立起了不可撼动的民主形态,其制度的成熟性不可否认。
具有本体意义的西方选举民主并非没有缺憾,以票决来体现的选举民主仍然有其局限性,因而质疑和批判的声音也越来越多。西方学者提出协商民主,主张以“对话”、“审议”、“辩论”、“沟通”等平等协商的方式来扩大民主,包含着弥补选举民主缺憾的意义。西方一些国家的协商民主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具体形式,但能否成为选举民主之外的另一种政治形态还有待历史证明。从理论逻辑上说,西方国家近代文化传统和民主意识的积淀有利于协商民主向政治形态提升,但始终标榜民主模式“普世价值”的西方国家很难跳出以选举民主为本体的思维方式,要使协商民主成为与选举民主具有同样价值的政治形态可能性不大。
协商民主的价值定位:形式、制度与形态
就概念而言,“协商民主”是一个从国外传进国内的名词,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首先提出这个概念来讨论民主问题,90年代后,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著名哲学家于尔根·哈贝马斯等一批学者,纷纷加入讨论。2003年,国内学者开始关注协商民主的讨论,并通过翻译出版著作将协商民主理论引进我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和研究兴趣。
“协商”一词,对已经有半个多世纪政治协商制度实践的中国来说,其实并不陌生。一些学者注意到,西方学者语境中,协商民主的涵义与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践形式有差别,不能完全等同,但两者也有相通之处。众所周知,政治协商是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以及各民主党派为筹建新的国家政权进行政治协商的民主尝试,尽管最后没有成功,但这种形式则为1949年建立新中国所沿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形式。改革开放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1980年,邓小平同志首先从民主形式的定位强调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后来,江泽民同志以“两种重要民主形式”来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确立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
直至党的十八大之前,对协商民主的认识基本上是从一种民主形式上来加以认识的。党的十八大的理论突破是将协商民主从形式提升到制度的认识,意义十分重要。形式和制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形式具有微观层面的价值,往往是作为手段来使用的。形式必不可少,但仅仅注重手段,其价值有限。形式也好,手段也好,可塑性很大,而且也容易导致形式主义。因此,党的十八大赋予协商民主以制度层面的价值,无疑是认识的升华。然而,认识协商民主的制度价值,还应重视其政治形态的价值。
制度与形态的涵义也是不同的。制度更多地指以规章条文确定的规范,而形态则是指受理念支配的实践行为。从现实看,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不少体现。例如,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形成制度化的运作框架,国家政权的协商民主也有了一些制度规范。近年来,人大举办的各种立法听证有相应的规章文件,政府决策听证也有一定的规范,实施办法有明文规定。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只靠制度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制度虚置”、“制度空转”的情况客观存在。因此,协商民主既要以制度构建为路径,更要成为深刻的理念影响所有的公民。从政治形态的价值认识协商民主,有助于公民将发扬个体的民主权利当作政治生活的常态,使外在制度的民主形式变为内在要求的民主理念,摆脱“被民主”的形式主义,熟悉和习惯协商民主的政治形态,主动和自觉地在有序公民政治参与中就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充分表达利益诉求,享受协商民主带来的政治权利。协商民主只有成为一种政治形态,才能使协商民主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形态
社会主义民主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探索,既有成功经验,也有曲折教训。协商民主的价值认知和政治发展的形态确立,是深刻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成果,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同于西方的鲜明特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优势所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表明,选举民主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通过投票、选举体现人民在制定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重大决策中的民主权利,决定着选举民主的政治形态价值。票决方式的选举民主不仅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而且也体现在基层群众自治以及党内民主等各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需要继续推进选举民主的发展,使人民当家做主在选举民主的政治形态中切实得到实现。
然而,选举民主只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并非囊括民主生活的全部。我国政治建设从社会主义建立以后就走了民主实践的“双通道”,即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开辟了选举民主之外的另一条通道。因此,党中央在概括当代中国民主样式时形成了明确的结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并且认为,采取两种形式发展民主,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这就表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是两种不可或缺的政治发展形态。
形式、制度、形态构成认知协商民主价值的三个维度。从形式维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协商民主的形式是多样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重要形式,但又不仅限于此。我国社会管理、区域合作、公共政策、劳资关系、社区生活以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都需要协商。除了人民政协开展的政治协商外,各种听证会、工资集体协商、民主恳谈会等都已经成为协商民主的形式并得到发展。从制度维度看,协商民主不仅要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制度化,而且要努力推进听证会、民主恳谈会、工资集体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的制度化建设,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形成系统构造,实现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从形态维度看,协商民主应超越具体形式和单项制度的价值认知,使协商成为发扬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使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共同彰显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和优势。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汇报》 日期:2013年2月26日 版次:12 作者:齐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