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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 张勇:如何保护上海水源地

2013年05月15日

上海依江傍海,因水而生,依水而兴。水是这座城市的生命,水源地则是为城市生存发展提供清洁、优质和充足水源的生态环境基础。但长期以来,和全国600多个城市一样,上海的水源地也存在着面临水污染威胁的可能。这些水污染既包括工业污水、生活废水、农业面源等常规污染,也包括化学品和石油泄漏、事故排放、暴雨泾流污染等突发污染。相比而言,在常规污染得到一定控制的形势下,突发污染事件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造成水源地及供水系统的重大损失,并可能进一步触发更严重城市供水安全和人心稳定问题,处置不当还会造成影响深远的后遗症。而且,由于这突发污染事件一般难以预料和预测,甚至从根本上讲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我们必须学会与之共存并正确应对。

相对紧张的水供应

上海面临东海,背靠太湖,北依长江口,南濒杭州湾,内有黄浦江和苏州河穿城而过。这一通江达海的地理位置为上海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水资源总量。这些水资源可分为本地和过境两大部分,本地水资源量由降水形成,每年约44亿立方米;而过境水资源包括太湖来水量151亿立方米和长江来水量7881亿立方米。可见,极其丰富的长江和太湖来水为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独一无二的优越条件。

长江和太湖来水为上海带来丰富水量的同时,也将长江流域上至四川重庆、下至安徽江苏,以及全太湖流域中各类工农业和城市生活所排放的所有水体污染物一并带来。尽管长江有巨大的污染自净作用,但无奈污染物的数量,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河流自身的自净能力,这就使得流域最下端的上海两个最重要的水源地:位于长江口的青草沙水库和位于黄浦江上游的水源地,汇聚和集中面对着多种水质污染问题。受限于地理位置和上游污染治理水平,水源地水质条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改善。同时,长江、黄浦江除了供水,还承担着航运、景观、防汛、排污、灌溉等多种功能,由其带来的各种风险事件对水质安全也造成了重要的影响。

上海是一个迅速发展的大城市。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快速增长的人口和产业发展将对水源地水量和水质不断提出更多更好的要求。尽管上海已经借鉴国际大都市“多源供水、水库调蓄、集中保护”经验,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青草沙、陈行、黄浦江上游和东风西沙四大水源地投入运营后,全市原水供应总规模约1600万立方米/日,可以满足20202600万人口规模的用水需求。但随着上海人口绝对数量持续增长,人均用水水平不断提高,使全市自来水供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都会相对紧张。

比水量不足更严重的问题是水质污染。由于汇聚流域和上游水体污染加上本地排污的原因,上海的水源地水质不容乐观。以供应全市1100万人口的青草沙水库为例,其水质受到上游诸多因素的影响,如长江中上游的各种污染、下游沿江化工产业区污染排放、长江口咸潮、三峡水库调度、船舶事故等,特别是目前还属于世界性难题的水库富营养化问题,在短时间内都难以解决。水源地水质的污染,对城市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提供清洁、安全的自来水而言,从源头上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而显然的是,随着全民环境意识的提升、生活品质的改善,全市人民对自来水的要求越来越来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按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保局等发布的自来水标准来要求上海的自来水水质,甚至希望上海的自来水能够达到一些发达国家的直饮水品质。这种愿望与水源地水质现状形成了强烈的落差。

 

主要风险和应急对策

上海水源地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三类,水量不足问题、水质污染问题和水源地管理力度不足的人为问题。这三类问题互相交叉,其中水质污染问题远比水量不足问题更为严峻,其解决也更为困难,是核心风险问题。

从水量不足来看,其实质并不是绝对水量不足,而是满足水源地水质标准的水量不足,其实质也是水质污染。早在1800年代上海开埠时间,全市取水口大致位置为苏州河下游,之后苏州河水质逐步恶化。1883年取水口由苏州河转向了黄浦江,位于黄浦江军工路段的杨树浦水厂始建成,这是中国第一家自来水厂。到1978年,黄浦江下游的水质状况也让人失望,取水口不断顺流而上,1987年上移到临江段,1998年上移到了目前的松浦大桥。2000年之后,上海在长江口建设了青草沙水库,将取水口由黄浦江转向长江口。这也是上海最后的水源了,如果青草沙的水再被污染,上海就只能向大海中取水了。

对于水质污染问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都会是水源地的主要风险来源。但与水源地水质污染形势同样严峻的是,水源地管理还没有被提高到足够高的程度。尽管上海早在1987年就制定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并在2008年进行了修订,但限于管理体制、处罚力度、补偿不足以及水源地条件先天不足等多种复杂原因,水源地管理投入巨大,但成效不够显著。分析其原因,固然有黄浦江属于开放式水源地、功能众多、区域发展迅速、流域上下难以协调等原因,但也有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不够严格、投入不够、各色企业难以控制、各种船舶人流穿梭其间等管理上的人为原因。近年来发生的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反映了这一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针对上海而言,要先制订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通过加强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如储备必要的水体净化材料、打捞装置、处理设备和药剂,组织水务、环保、海事等开展应急演练等,可以使污染事件发生的几率和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建议上海参照国际大都市水源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黄浦江上游、陈行水库和青草沙三个水源地的各自优势,建设水源地引水的联络管,形成互通互补的原水输配网络,以应对突发污染事件对某一个水源地的影响,降低全市原水供应的风险程度,提高水源的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对于长江口和黄浦江上游水源地,要研究水源地保护区危险品禁运方案和运输管理要求,实现分阶段、分类别的危险品禁运。对于水源地和保护区内的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要有相应的补偿措施,使他们能够成为水源保护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破坏者或旁观者。

为水源地保护和污染快速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要研究突发污染的规律和解决途径,要研究水源地周边水域油类、有毒化学品、细菌病毒等突发性污染事故排放的分布,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在水体中的迁移扩散和转化规律,利用风险评估工具,建立系统完善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风险控制技术方案。

最后,没有第一时间的信息公开,就谈不上有效的应急管理。要建立和完善现场快速监测技术和方法,做到实时动态的监测与跟踪,以及早发现污染物并采取应对措施。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监测信息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寻求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就像全面发布PM2.5数据以争取全社会对大气污染的关注和支持一样,能否在水质污染监测资料的信息传递、通报、共享等方面有大的改进,是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的关键所在。

 

水源保护是持久战

要指出的是,应急决不是长久之计。水源地保护和突出污染治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性、长期性的环境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开展保护水源的持久战。

水源地保护涉及地区的经济发展转型,由于上海地处黄浦江和长江下游,很多污染来自于上游地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方共同而有区别的努力。

首先上海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城市,不应简单把自己原先的污染企业向郊区,向流域上游转移了之,而应该同时研发和提供相应的污染治理和管理技术,使迁移到内地或乡下的污染企业减少切实污染。否则这些污染又会通过黄浦江、长江的各个支流,汇入干流,最后进入作为上海水源地的青草沙和黄浦江上游,最终付出代价的还是上海自己。

其次,是水源地流域内的上游企业,应该在多方帮助下,实现经济发展的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转型,而不应该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以邻为壑”的老路子。这些企业由于地处偏远,技术水平落后,迫切需要大城市中相应企业(供应链、同行业)的帮助,上海在这方面应该责无旁贷,更有作为。

再次是流域内产业经济的转型和发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国家主管部门、流域内各个省市、地区、县市、乡镇,能够摒弃前嫌,通力合作,解决流域性的水源污染问题。没有流域上游政府和企业的配合,上海的水源地保护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建立起流域层次上的水源地保护多利益方的协商,注意处理好各方利益关切,使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对保护水源地的安全保障担负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政府应在水源保护中负责主导责任。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号召,只有优美的水环境,才能提供优质的饮用水。政府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中切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保第一责任人是当地政府首脑”的要求,加强水源地保护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现在网民检验湖泊水质的标准,是市长敢不敢跳下去游泳”,将来水源地保护的成效如何,要看市长是不是习惯和放心地畅饮自来水。

建议建立专门的水源安全和管理的机构。我国目前许多水源保护区存在管理部门多头、供排水企业多家等情况,造成管理上的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现有的“原水公司”转变“水源公司”,使其在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成为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的操作主体。这种以国资企业为主体的水源公司,可以更加积极、主动和负责地行使政府授权的权力,全面负责水源的保护、管理和供水,全面协调与水源相关的经营活动、保护活动和管理活动,建立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接受社会媒体监督。

对于上海来说,已经制定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但仍然需要新的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来确保全市四大水源地的保护。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不仅需要明确水源地保护的范围、目标、各方责任等内容,还应该突出水源地生态补偿、风险防范、信息公开、责任赔偿甚至是刑事处罚等问题。同时,还要确保这些规定能够被真正的严格执行。

同时,广大公众、媒体和环保NGO是水源地保护的重要力量,也是所有水源污染事件最终后果的承受者。因此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激励公众及环保NGO对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的政府和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充分发挥NGO在水源保护知识教育、联系和发动群众、对水源污染行为的监督等方面的巨大作用。

《东方早报》 日期:2013514日 版次:D03 作者:张勇(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环境科学系副教授)

链接: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3-05/14/content_7678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