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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丨方华:家校社协同育人:法律是依据更是机遇

2021年10月27日

  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如何收到出其法律的预期效果,对家庭教育产生实际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除了思考如何根据法律的相关要求来落实指导家庭教育外,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就是如何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

  在近30年的“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研究实践中,笔者认为厘清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目标、各方边界,以及如何协同等三方面的问题尤为关键:

  一问: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目标是什么?从实践来看,家校社协同育人目标有:帮助学校,帮助家长,帮助学生等三个方面。目前,大多数区域与学校的家校社协同育人,都停留在帮助学校这一目标;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目标如果是帮助家长,那么,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组织、活动、内容等方面,都要围绕教会家长做家长。现在家庭教育的能力与水平,的确需要提高,但家校社协同育人,简单定位在“帮助家长做家长”这个层面,尚嫌不够。一是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尚有进一步提升与改进的空间;二是没有遵守协同育人各主体平等、互助、共商、共进的基本原则;家校社协同育人目标如果是帮助学生,那么,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组织、活动、内容等方面,都是围绕如何培养学生。家庭、学校、社区的着力点都在于自己如何在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各尽其力,怎么样与其他相关方协同,来帮助我们(各方)培养学生,而非仅仅要求别人(他方)如何去教育学生。纵观当下,各地家校社协同育人实践,都有向他方提出要求,而非从自己(我方)如何去努力,再去寻找别人(他方)的支持与帮助。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各方只会成为互相指责的“推卸”关系,谈不上教育各主体协同育人。

  二问: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各方的边界是什么?任何工作都应该有边界,家校社协同育人是多主体、多内容、多纬度、多方式的,边界意识尤为重要。在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中,育人主体与育人内容的边界一直是实际工作的“障碍”。结合多年的家校社实际工作经验,笔者用这样的表述来描述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边界与作用——“家庭与学校在教育孩子方面,如同一个股份公司,家长是公司董事长,学校是CEO;家长是公司终身持股人,学校是公司阶段持股人;家校是教育合伙人。”这说明家长与学校在孩子教育过程中,应各自承担责任(各方职责边界)。有了边界,能尽职尽责;没有边界,揽功推责。家校社三方育人主体,由于各自资源、使命、条件不同,各自所能承担职责不同,所以就有了各自的教育边界。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主体边界不是泾渭分明的;更不是楚汉之界,各行其是。

  三问:家校社协同育人如何协同?家校社协同育人,核心在育人,重在协同;育人是目标,协同是路径。家校社协同育人,可以从目标协同、内容协同、方式协同、效果协同等方面协同。

  目标协同旨在关注培养什么样人,内容协同重在关注用什么培养人,方式协同则强调怎么样培养人,效果协同就是培养成什么样的人。在家校社协同育人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主体不明或者过于依赖一方的问题,会出现内容过于单一或过于简单,会出现方式过于程式化或单方把控等问题。而这些也是影响家校社协同育人目标是否能够达成,各方是否认可,效果是否优良,活动是否持续等方面的关键原因。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的法治化进程,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情。这势必对我国家庭教育能力与水平有积极推动作用。而这一切,只是开始,家校社各方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各负其责,使法律预期效果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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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方华(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改 革与发展研究所教育局长专业发展中心 主任,全国教育局长研究联盟秘书长)

来源丨人民政协报

编辑丨赵一航

编审丨戴琪 郭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