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房地产系主任华伟表示,出现这种“混乱”,主要是因为政策执行者缺乏基层经验。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需“当月代扣,次月代缴”,但不少企业执行的是“当月代扣,当月代缴”。这说明税务部门和企业认知上也存在偏差,地税部门认为工资的实际所得期为工资所属期,次月则是申报期,而不少企业财务则认为,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哪个月就是工资所属期。两者之间存在认知偏差。
华伟表示,新个税法提高了起征点,这一点对于企业员工是有利的,但是政策制定者缺乏一定的基层了解,导致政策的执行和现实之间无法立刻衔接。相关部门在对个税政策做出调整时,就应该对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出现问题之后,应该及时作出应对,对于所涉及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明示。
财经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学者指出,政策执行者应该很清楚一些企业长期采用“当月代扣,当月代缴”的方式,在新政缓冲期,就应该对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加以解决,漠视这种问题的存在,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他认为,个税法改革是好事,但是事先却缺乏充足的准备,应该有一段调整期,充分解决各种可能遇到的问题。
《东方早报》 日期:2011年9月13日 版次: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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