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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意识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从1990年8月1日实施以来,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素质逐步提高,有力地推动了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原《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及今后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要求。因此,本市迫切需要重新制定《条例》。
《条例》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新形势,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人口综合管理以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特别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人口综合管理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在法律上确认了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从过去的仅抓计划生育向人口综合管理转变,为推进本市人口综合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历史意义。
《条例》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保障公民基本生育权出发,对生育政策作了适当微调,取消了生育间隔的规定,增加了人口出生预报制度,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中服务政府理念的具体体现。
《条例》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立法思想,既规定了公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政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与约束政府行政行为有机统一起来,对于推进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行政行为,树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理念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广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努力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治意识,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二、积极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全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抓紧《条例》实施前的一段时间,组织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调动社会宣传资源和社会力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INTEL网等大众传媒,迅速掀起学法、用法高潮。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进行直观、生动、有效的宣传,把《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到各单位、社会团体,宣传到社区、乡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市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意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在2004年1月15日~20日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周活动。各区、县要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形成上下联动的宣传局面,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条例》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加强培训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环节,各区、县要予以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培训工作,提高各级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全市培训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4年1月15日至2月底。培训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市人口委负责各区县分管领导、人口委主任和副主任以及政策法规科科长的培训;各区县人口委负责本机关人员、街道(镇乡)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专兼职干部的培训。第二阶段从2004年3月1日至4月15日。内容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复议诉讼及相关执法工作制度。市人口委将统一负责组织对全市街道(镇乡)以上人口计生执法干部的培训。
四、抓紧做好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
要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市人口委将抓紧起草、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以及其他相关的执法制度、执法规范、执法文书。各区县人口委要对本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进行清理、修改和制定,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坚决予以废止,并将清理结果于2004年3月底前报市人口委政策法规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市人口委将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各区县在贯彻实施《条例》中,修改、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均须报市人口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区、县人口委要加强领导,积极争取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实施等各项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2004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把《条例》的立法贯彻与推进上海人口综合调控、深化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有机结合。各区、县人口委主任要亲自抓、负总责,对贯彻落实《条例》的各个环节作出周密部署和安排。要加强对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要选配得力干部,保障必要的经费,切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区、县人口委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情况及时报市人口委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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